欢迎访问第二金融网  今天是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关注财经热点

一起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全球股市

热门搜索:概念股金融股票

当前位置: 首页 > 基金

经典重温 | 中港基金互认有望释放增长潜力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中港基金互认

2024年6月14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并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于6月17日发布报告:《中港基金互认有望释放增长潜力》,就《意见稿》中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第一,放宽基金内地销售比例至80%,利好互认基金在客地的销售;第二,适当放松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同集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资质金融机构,利好在海外市场拥有充分投研布局的国际资管机构,有助于丰富香港基金互认产品。2024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正式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特此重发原报告,以飨读者。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中提到“优化基金互认安排”。6月14日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香港证监会也将基于对等原则相应放宽内地互认基金限制。

香港互认基金需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意见稿》放宽基金内地销售比例至80%,利好互认基金在客地的销售;允许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同集团、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资质金融机构,利好在海外市场拥有充分投研布局的国际资管机构,有助于丰富香港基金互认产品。此外基金互认的信息披露和宣传推广更加便利化。

近年来海外高收益资产吸引力提升,2024年当局先后推出“跨境理财通”2.0版本,扩容QDII额度,优化基金互认安排。个人投资者通道中,中港基金互认机制可公开销售、投资范围更广泛、投资者没有区域限制、不受单个机构和投资者额度限制等。中港基金互认双向各有3000亿元总额度,两地金融机构在合资质基金产品的异地销售、代销、托管等方面存在广阔业务空间。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6月14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并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香港证监会表示,基于对等原则,将相应地放宽对内地互认基金的限制,并适时公布新措施的实施细节和推行日期。

一、《意见稿》发布背景

从政策出发点看,“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旨在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丰富两岸投资者金融产品选择。其中不仅提出“优化基金互认安排”,还提到:(1)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2)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3)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4)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

从市场环境来看,国内与海外经济周期错位的背景下,海外高收益资产催生资金出海的顺风局,政策上也对资金出海和全球资产配置给予了更多便利。2024年2月26日“跨境理财通”推出2.0版本[1],降低大湾区投资者准入门槛、新增证券公司作为试点主体、拓展合资格可投资品范畴。2024年5月QDII审批额度扩容22.7亿美元至1678亿美元。本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在放松香港互认基金限制,盘活中港基金互认通道下资金流通。

政策松绑为互联互通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跨境理财通”2.0版本上线后,南向通额度使用明显提升,净流出额增长了5倍有余。截至2024年5月末,“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净流入金额2.43亿元,额度使用0.16%;南向通净流出金额335亿元,额度使用22%。参与者方面,截至2024年4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的个人投资者共11.09万人,包括港澳投资者4.82万人,内地投资者6.27万人,较2月底的7.34万人增加51%。

二、《意见稿》修订内容

根据2015年公布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互认机制南北双向各设置3000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度。香港互认基金和内地互认基金遵循统一标准,包括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不以内地/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比如香港基金在境内销售,需要是主要投资香港或者海外的基金,不能以投资A股为主)等。

本次《意见稿》结合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主要进行了下述调整:

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根据原有规定,互认基金主要仍面向本地投资者发售、在对方销售规模占总资产比例不得高于50%,当销售比例接近规定的50%时,基金管理公司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管机构,并采取暂停申购或公平安排分摊申购订单等必要措施进行控制,若互认基金在本地市场遭遇大额赎回而导致被动超过比例限制,该基金也需暂停在对方市场销售。本次《意见稿》提出“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根据原有规定,互认基金不能转授其投资管理职能予所属司法管辖区以外的机构。本次《意见稿》将打破这一限制。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具体要求被转授的相关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修订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投资管理职能转售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集团关联方,同时,有次管理人/副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设置的香港基金,也将有机会申请北上基金互认。

三是宣传推介更加灵活便利。基金管理人应予披露信息的媒介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代理人网站”扩展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网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由“需要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放松为“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

三、中港基金互认发展现状

根据Wind披露,截至2024年6月14日,共有21家基金管理人注册发行了118只香港(北上)互认基金,总规模约1315亿元;然而,若剔除掉相同投资标的、不同规则的基金,不同投资标的香港互认基金仅40只左右。共有24家基金管理人注册发行了48只内地(南下)互认基金,总规模为1156亿元。

从管理人来看,北上方向,21家香港基金管理人中包括6家国际资管机构——摩根基金(亚洲)、施罗德、东方汇理、汇丰投资、百达、瑞银资管,6家港资系机构——恒生投资、行健资产、东亚联丰、惠理、弘收、高腾,以及9家中资系机构——建银国际、中银香港资管、中银保诚、海通国际、博时国际、华夏基金香港、易方达香港、兴证国际、南方东英。外资机构在互认基金产品数量和规模上均靠前,管理规模占比达63%;港资、中资机构管理规模分别占比18%、19%。南下方向,24家内地基金管理人中,易方达、汇添富、华夏基金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

从代理人来看,目前21家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中,有10家聘请其内地关联机构作为其北上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便于借助内地关联公募基金公司较为丰富的市场基础、客户资源以及合规经验。例如,摩根基金(亚洲)聘请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汇丰投资聘请汇丰晋信基金、东方汇理聘请农银汇理基金、施罗德聘请交银施罗德基金作为内地代理人。此外,另有11家香港基金管理人聘请独立非关联的公募基金公司、或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提供内地代理服务。例如,蚂蚁(杭州)基金、天弘基金分别参与代销了33只、11只北上互认基金产品。在18家具有中国证监会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14只)、平安银行(13只)、建设银行(12只)、招商银行(12只)及交通银行(11只)参与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数量较多,浦发银行(6只)、广发银行(4只)、民生银行(3只)与农业银行(2只)代理销售数量相对较少[2]。

从产品类型来看,北上方向,香港互认基金股债基金类型规模较为平衡,债券型基金规模为638.5亿元、占比约49%,股票型基金规模约448.5亿元、占比约34%,混合型基金规模约228.1亿元、占比约17%。南下方向,混合型、债券型及股票型内地基金的规模占比分别为65%、22%及13%。

从投资区域来看,目前已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中,接近半数以投资大中华区资产为主,其余半数投资于美国、日本、韩国、印尼、印度等地。以规模最大的施罗德亚洲高息股债基金为例(最新规模为185.6亿元),该基金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一篮子持续派发股息的亚洲公司的权益性证券和权益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及由亚洲各地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和其他固定或浮动利率证券(投资级别或投资级别以下的证券)。

从投资回报来看,根据Wind已有披露数据,自基金成立以来,内地互认基金加权平均年化回报为4.3%、高于香港互认基金的加权平均年化回报0.5%;近1年,内地互认基金加权平均年化回报为-4.9%、香港互认基金则为3.9%。从认购表现来看,尽管中港基金互认并无明确的投资者限制,但销售情况并不火热。自开通以来,基金互认机制累计净汇出和汇入金额远未达到3000亿元的初始投资额度限制。同时,互认基金销售呈现“南热北冷”局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截至2024年4月底,香港发行的互认基金累计销售额达826.4亿元、累计净销售额约256.4亿元,内地互认基金累计销售额仅42.5亿元、累计净销售额仅9.6亿元。

究其原因,北上方向,香港互认基金合资质的基金数量较少、香港互认基金内地发行的过程中流程较为繁琐,涉及的法律合规成本、市场销售成本、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成本都较高,且销售业绩主要归于境内代销机构,在缺乏规模效应的情况下,香港基金管理人参与北上基金互认的积极性和动力不足。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近年来海外配置需求的持续增长带动下,北上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整体较大;但同时,香港互认基金申购费、管理费用相对较高,118只北上互认基金中管理费率均在0.5%以上,其中有98只管理费率在1%以上、最高可达1.87%。南下方向,内地互认基金在港发行同样面临合资质基金数量少、发行繁琐等问题,叠加沪深港通双向渠道不断扩容、以及近年来A股市场波动较大,市场新增供应的互认基金较为有限,自2019年5月以来暂无新批出内地互认基金。同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品牌认知度相对较低、在港销售渠道亦较弱。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意见稿》修订内容有望提振境内外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基金互认南北向资金动能。

一方面,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有望帮助基金管理人大幅提升管理效率、发行多样化基金产品。按照以往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需仅能由香港本土的投资团队独立承担,香港本土管理团队的投研能力主要集中在港股、中国主题以及亚太区域,难以延伸至全球其他市场;即便国际资管机构已在香港部署了持资产管理牌照的分支机构,凭借香港投资团队去覆盖欧美市场亦缺乏专业研究支持,因而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业绩表现。同时,在不允许投资管理职能转授权的规定下,北上互认基金产品或逐步趋同、甚至出现投资业绩趋同,较难实现全球配置和分散投资风险。本次《意见稿》在投资管理职能上的放宽,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特别是在主要海外市场已有充分布局的国际资管机构带来利好,可纳入香港互认基金候选名单的基金数量有望大幅增加、有望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策略。

另一方面,放宽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上限(未来有望双向放宽),有望为互认基金的销售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截至6月14日,已注册的48支内地互认基金中有21支处于暂停申购或暂停大额申购的状态,部分原因或出于在港销售份额占比已经接近或高于50%;若后续这一比例放宽,相关基金有望恢复正常申购。对于香港互认基金而言,在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的放宽则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降低基金管理成本,增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参与该机制的动力,亦有望为投资者带来更低的管理费用成本、提振认购积极性。

四、基金互认与其他互联互通渠道对比

当前,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港股通(包含ETF标的)、QDII/RQDII/QDLP(QDIE)、中港基金互认、中日ETF互通、跨境理财通等通道出海;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陆股通、(R)QFII/QFLP、中港基金互认、中日ETF互通、中欧通、跨境理财通等通道投资境内市场。此外,债券通、互换通北向通和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通道仅针对机构投资者。我们在《兴业研究汇率报告:跨境金融投资业务全景图20240515》一文中梳理并对比了跨境金融投资通道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从额度审批和资金使用情况来看,中港基金互认增长潜力较大。流入方向,CIBM作为境外机构直接入市通道,资金累积流入规模最大;陆股通作为最灵活的股票入市通道,累积流入量次之;(R)QFII通道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程度已经很高,但自2020年并轨管理后未再披露审批情况,实际使用上恐与审批额度差距较大;债券通“北向通”二级托管制度受到中小机构的青睐,资金规模增长迅速;跨境理财通当前以“南向通”为主要发力点,“北向通”资金流量相对较小。流出方向,港股通因其便利性和易操作性,实际使用规模最大;QDII位居其后,且QDII公募基金总市值目前仅占审批额度的约一半左右,还有增长的空间;QDLP和QDIE近些年在多地铺开试点,但投资管理人和投资者都有较高的资质门槛;跨境理财通“南向通”经2.0版本升级后展现出较大的增长速度。

从投资规则来看,中港基金互认通道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较为便利。一是QDII/QDLP/QDIE以及QFLP受到单个发行人投资额度的限制,且可能会涉及境内、境外多层收费问题,其中QDLP/QDIE、QFLP产品、QDII私募资管计划、QDII信托计划均需要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二是陆股通和港股通仅针对符合条件的沪深股市、香港股市和股票ETF,且存在单日额度轧差限制;中日ETF互通、中欧通下合资质的中、日ETF基金、GDR较少;三是“跨境理财通”仅限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参与,也存在个人投资者额度限制。相比之下,中港基金互认机制仅受到总投资额度的限制,可以在两地公开销售,投资范围更广,投资者没有区域限制。

注:

[1]详情请见《兴业研究汇率报告:关注“跨境理财通”发展潜力20240408》

[2]此外具有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的银行还有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邮储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免 责 声 明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

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研究员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研究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研究员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研究员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和研究员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本报告版权仅为我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除非是已被公开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则,均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行为。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我司对于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

点赞收藏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第二金融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收藏
0个赞
转发到:
阿里云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