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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遏制“带病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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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8月19日消息(记者 冯方 樊瑞)近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聚焦规范中介机构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提出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并明确了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受访专家指出,《规定》有助于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明确中介机构的执业和收费准则,可以防止中介机构协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地提供服务,优化一级市场中介服务竞争生态,提升资本市场的公正性。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费

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IPO结果作为条件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关系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行为,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

“从中介机构角度看,以成功上市为收费条件能带来更高的收益,可能导致其‘放水’,放松对发行人的财务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部分中介机构存在侥幸心理,寻求短期利益。”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对央广网记者表示,上述现象的存在,可以说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

为治理上述股票公开发行乱象,《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具体而言,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朱克力表示,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模式改为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收费,与之前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收费条件的模式有显著不同,让人眼前一亮。此前模式容易导致中介机构过分关注上市结果,而忽视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分阶段收费模式更能反映中介机构实际工作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提升服务专业性和独立性。这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减少利益冲突,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望为资本市场注入一股清流。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采访中指出:“中介收费不得与上市结果挂钩,有助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减少其协助公司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的动机。此举有助于消除因收费模式不当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减少凭借‘能伪装、胆子大、有关系’等拉拢客户的不当竞争,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中介机构将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付合理的费用。”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表示,《规定》对规范在IPO过程中的中介机构行为起到了明令禁止的作用,指引和导向性都非常明确。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要求的提出,对督促相关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杜绝灰色市场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

地方政府不得以IPO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奖励

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追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约束中介机构之外,《规定》还对地方政府提出要求。《规定》第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直以来,为鼓励当地企业上市,地方政府常常出台专门扶持举措,给予成功上市企业现金奖励的措施也屡见不鲜。

例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上市获辅导验收奖励400万元、首发申请获受理奖励400万元、获批并上市再奖励400万元;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回A再奖励600万元。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今年6月发布《重庆高新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上市签订IPO协议和约定书奖励50万元,纳入上市辅导备案奖励150万元,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奖励300万元,获批并上市交易再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田利辉认为,《规定》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主要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推动企业IPO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化激励措施,减少“带病闯关”的现象,促使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场条件来决定是否上市。这将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推动企业树立正确的上市观,客观评估自身条件,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朱克力也指出,《规定》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这体现了对上市过程的规范性要求。他认为,以前那种“上市即奖励”的片面激励方式是时候要纠正了,《规定》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加注重上市前的准备和持续的经营质量。这一观念的转变对于规范IPO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深远影响,有助于减少企业为追求上市而进行的财务造假等行为,推动资本市场向着更加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陈雳表示,对地方政府而言,厘清企业自身IPO发展和财政补贴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企业练好内功、规划中长期高质量发展。

最高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为中介机构戴上“紧箍咒”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

7月份,证监会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包括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等。该意见进一步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

此次司法部等三部门起草《规定》,进一步弥补制度短板,明确对中介机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中介机构如违反本规定且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如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除上述罚款外,可能还将被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规定》这次下了‘狠手’,通过明确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给那些不守规矩的中介机构戴上‘紧箍咒’。”朱克力指出,《规定》将对资本市场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严格的监管措施将提升中介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增强市场信心,给资本市场发展注入“强心剂”;其次,通过联合现场检查等手段,能够更有效地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使违规行为无处遁形,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再者,《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将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整体来看,《规定》实施后将促进资本市场更加公平、透明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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