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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权益时,监管可以对信托公司接管或促成重组!

来源:上海信托圈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近日,有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确认,其公司已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记者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机构设立与变更、公司治理、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等共计七个章节。

《征求意见稿》对股东行为进行限制,强调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着重强调公司治理,并将机构中止的相关条例完善为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同时,在经营范围上匹配《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要求。

01

强化股东监管 明确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在机构设立与变更章节要求信托公司股东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并承诺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者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同时,要求当信托公司出现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时,主要股东承诺通过补充资本、回拨历年红利、流动性支持借款等方式实施救助。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对信托业务禁止行为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九种行为。

一是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

二是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三是提供无实质服务内容,或者用于规避金融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四是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五是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以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向本机构注资等;

七是利用信托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八是侵占信托财产,或者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其他用途;

九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02

匹配信托业务新分类改革

与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将原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四章经营规则进行合并,统一为第四章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在经营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显修订,与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相匹配。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资产服务信托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固有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服务、受托管理人服务,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03

明确信托公司风险处置细节

在原《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章为“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但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调整为“机构设立与变更”,而增加了第六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在该部分,《征求意见稿》从恢复和处置、接管和重组、撤销、解散、破产、清算、保障基金公司参与等方面详细明确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相关操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并规定,信托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信托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信托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04

强调公司治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公司治理,新增公司治理章节,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报告、披露等管理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关联交易,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者监管套利。

在股东股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行为管理,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信托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董事会应当单独或者合并设立信托、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保证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利益服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林汉垚/上海证券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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