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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新规下发:体现“救急不救穷”原则,禁止粉饰报表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财务再保险的合同行为、相关方责任、使用门槛、设置改善偿付能力指标上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同时,为部分整改存在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宽限了三年的整改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财务再保险被一些公司利用作为短期改善财务数据的做法由来已久,一般作为权宜之计来解决险企短期的资本紧张。但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掩盖不良资产是一个行业风险漏洞,偏离了再保险制度的本质,即便是在合规化和透明化管理后,其范围和规模也必须被严格控制,不应被滥用。

财务再保险存在滥用风险

本质上,财务再保险是一种非传统的再保险业务,核心在于分担财务风险,为优化保险公司的负债结构与偿付能力提供支持。因此,合同是否真正实现“风险转移” 成为判断财务再保险合规性的重要标准。但在近来的保险业实践中,出现了财务再保险被滥用为粉饰报表工具的现象。

财务再保险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非寿险市场,并在90年代逐步拓展至人寿保险业务。2005年前后,财务再保险领域频频爆发风险事件,包括AIG(美国国际集团),及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安盛再保险等均因未能实现风险转移或风险转移不充分而遭到调查,其中,AIG承认通过财务再保险粉饰报表,致使其虚增利润近5亿美元。一系列事件在随后引发了美国相关部门对财务再保险的全面调查。 

财务再保险进入中国市场后也一直争议不断。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曾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非传统再保险的资本工具方式补充实际资本,其中提到的“非传统再保险”即为财务再保险。然而,这一文件最终未能正式落地。在本次新规出台前,鲜少有直接针对财务再保险进行明确规范的指导意见。

在此前监管尚存灰色地带的情况下,为保障偿付能力“体面”达标,我国中小险企成为滥用财务再保险的“重灾区”。由于计算偿付能力时,评估核心是险司的净资产,资本补充需求迫切的背景下,财务再保险成为其短期内改善偿付能力指标的快速通道。此前不少问题险企背后也或多或少都能见到财务再保险的影子。

针对上述通过财务再保险“粉饰报表”的行为,《通知》作出了明确规范,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在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必须确保真实转移相关风险,严禁存在以下违规操作:包括签订“阴阳合同”、私下达成“抽屉协议”,以及利用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等行为。

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资本补充赛道升级

滥用财务再保险背后,或为险企的资本补充需求增长所致。

2022年一季度“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以来,由于其夯实资本质量,完善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截至2023年末,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降至196.5%与127.8%,较2021年末分别下滑35.6个和91.9个百分点。

在偿付能力持续承压的背景下,险企迫切寻求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以增强资本实力,应对监管要求和业务扩展需求。

财务再保险虽因其“账面游戏”缺口为部分问题企业滥用以粉饰报表,但在稳定市场、化解短期危机方面,也有一定作用。对于经营状况尚可的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可作为缓冲工具,帮助其渡过暂时性困难,同时为后续的资本补充手段(如发债、股东增资等)争取时间和空间。

业内人士指出,确保财务再保险的对象选择符合合规标准,是有效发挥这一工具正面作用的关键。《通知》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定: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 C 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通知》中多项条款体现了财务再保险“救急不救穷”的原则,旨在确保财务再保险在紧急情况下发挥积极作用,而非成为保险公司长期依赖的资本补充手段。

例如,《通知》明确指出,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方面,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方面,其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上一会计年度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王国军指出,财务再保险“救急”可以,但不能“救穷”,可用但不能滥用。

虽然从此前的不少操作来看,财务再保险确实更多被作为“救急”工具,但龙格补充道,财务再保险并非仅是权宜之计,合规化透明化管理后,有潜力发展为行业中长期稳定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规范财务再保险合同行为、明确相关方责任以及加强监管,新规旨在提升财务再保险业务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财务再保险可作为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保险公司应对市场波动、增强偿付能力,并在中长期内稳定业务运营。

在一定程度上,财务再保险为分出公司提供了资本扩张、美化报表与偿付能力的通道,也为分出公司提供了利润空间与业务发展。

业内认为,新规相关规定可为直保公司的无序扩张与再保公司的逐利冲动打上一针“镇定剂”,着力纠偏财务再保险的乱象。

利差损风险叠加:“积极探索平衡资负两端的各类工具”

偿付能力持续承压的同时,外部低利率环境也使得险企对各类投资、融资工具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近年来,我国利率中枢持续下移,低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稀缺,险资投资端面临挑战,利差损风险持续累积。在此背景下,险企对各类投资、融资工具的探索热度也显著提升。

一位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随着这些年资产荒的情况愈发严重,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寻找更多的投资方式来平衡资负两端,例如目前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上升,寻找一些蓝筹股,还有reits、可转债、衍生性产品、外币投资方案,包括财务再保也是一种工具,我们都在积极探索。”

资本补充工具方面,龙格指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拓宽资本补充来源,包括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股东增资、利润留存、资产证券化、政策支持的金融工具、再融资渠道多样化以及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观察,目前资本补充主要呈现中小险企增资、大型险企发债的趋势。经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包括国寿、太保、新华、平安在内的11家险企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或永续债的方式补充资本,合计发债规模逾800亿元。

另外,为防范利差损,我国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也在稳步下调。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向行业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明确了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

新“国十条”首次提出了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引导市场关注分红险等由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的产品。与此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结构的调整和政策导向的变化,财务再保险新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发布,正进一步将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置于消费者和市场的聚光灯下。

王国军表示,保险公司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还是比较丰富的。但归根结底,险企合规、稳健地提升自身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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