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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年11月28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传媒(维权)”)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就粤传媒诉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59号。
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务顾问费5,9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321,414,951.48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3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粤传媒因与东方证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方证券公司向粤传媒返还财务顾问费5,950,000元;赔偿实际损失321,414,951.48元;并承担粤传媒的维权成本30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来源: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被诉、被申请案件。
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债券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郑州银行以债券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返还所保管债券,若逾期未返还前述债券赔偿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本金1,767.00万元、利息4,245.29万元(暂计至2011年9月16日)等该案由郑州中院审理,未取得审结的裁判文书。
2、聊城合杉海博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杉海博”)诉民生证券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合杉海博以民生证券拖欠合作协议项下报酬款且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支付报酬款、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报酬款568.4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4,000万元等经民生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张某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金损失4,106.2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起诉、申请案件。
1、民生证券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王秀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6年至2017年,民生证券先后购入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发行的“16胜通03”“17胜通01”债券。2022年3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及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胜通赔偿本息及债券利息损失等;由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券本息损失21,329.57万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及相应损失(自2019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民生证券诉王秀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7年7月,民生证券购入山东胜通发行的“17胜通MTN001”债券。2024年7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债券发行的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主体就民生证券本息损失及相应债券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票据损失7,411.75万元等民生证券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3、民生证券诉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纠纷案。
2017年至2021年间,民生证券通过直接认购、受让的形式持有华林证券“17红博06”“17红博07”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5月,民生证券以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专项计划违约为由,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认购本金及利息损失等费用。认购本金1.75亿元、利息损失4,071.49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经华林证券申请,华林证券诉民生证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于2024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华林证券已撤回起诉。
4、民生证券诉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6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PPN001”号债券。2022年4月,因当代科技未按期支付债券本息构成违约,民生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2023年11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债券本金9,000万元、利息675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5、民生证券诉当代科技、艾路明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7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MTN001”号债券。2022年4月,艾路明向民生证券出具《保证承诺函》,就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兑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5月,民生证券以当代科技债券违约为由,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艾路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7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民生证券及当代科技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券本金6,000万元、利息541.23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6、民生证券投资诉黄启镇股权回购纠纷案。
2024年5月,民生证券投资以黄启镇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启镇支付赎回股权款以及逾期支付赎回股权款产生的滞纳金,并承担相关仲裁发生费用。赎回股权款2,727.67万元、滞纳金13.80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
7、民生证券投资诉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集团”,系上市公司科力远的控股股东)差额补足协议纠纷案。
2017年,民生证券投资出资1.5亿元认购科力远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签订差额补足相关协议。因科力远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亦未提供股票质押担保,民生证券投资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以下简称“诉讼一”)、2020年7月15日(以下简称“诉讼二”)、2021年3月2日(以下简称“诉讼三”)提起三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诉讼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科力远集团支付民生证券投资合同款等。合同款850万元等:已执行完毕。诉讼二: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4月30日前,科力远集团应偿还本金及利息4,637.93万元等,在科力远集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形下,减免相应违约金等。和解协议履行进程中。诉讼三: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义务,民生证券投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本金、截至2021年一季度利息及截至2021年2月5日违约金合计9,731.37万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金(自2021年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等。已进一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8、民生股权投资诉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以下简称“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民生股权投资以五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股权溢价款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五被告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五被告向民生股权投资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驳回民生股权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股权溢价款2,391.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500万元。民生股权投资已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民生证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及仲裁案件中,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有8起,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有3起,均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3起作为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合计约14,686.96万元,占民生证券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92%,数额较小,占净资产比例较低。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不会对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1、毛*平、劳*清、刘*振、刘*城、杨*红、周*等6名投资者诉深圳市赛为智能(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智能”)、万和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对赛为智能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万和证券作为赛为智能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也在部分案件中被投资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和证券一共收到了毛*平、劳*清、刘*振、刘*城、杨*红、周*等6名投资者的起诉状,每位投资者要求赔偿金额均为1万元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目前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6万元。
2,万和证券诉开*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开*胜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及融资利息、支付逾期回购证券违约金、万和证券对开*胜质押的盛运环保股票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开*胜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诉金额:7,80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此次执行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3、万和证券诉柴*生、陈*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柴*生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及融资利息、支付逾期回购证券违约金、陈*对柴*生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万和证券对柴*生质押的雪莱特股票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柴*生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诉金额:6,30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诉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臻和债券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和8号资管计划”)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广州证券与万和证券进行了三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后万和证券未履行约定的回购义务,请求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偿还三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及相关利息、补息、罚息。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其管理的臻和8号资管计划财产向广州证券支付相关款项。涉诉金额:3,495.00万元。该案件已终局裁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由资管产品自有财产承担还款义务。广州证券已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忻州信用社诉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臻和债券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和5号资管计划”)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万和证券代表其管理的臻和5号资管计划与忻州信用社完成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臻和5号资管计划在到期结算日时未支付部分到期结算金额,忻州信用社请求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臻和5号资管计划自有财产向忻州信用社支付到期资金结算额及相关补偿金额、罚息,确认忻州信用社对“中信信托·永泰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其管理的臻和5号资管计划财产向忻州信用社支付相关款项。涉诉金额:9,058.25万元。该案件已终局裁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由资管产品自有财产承担还款义务。
6、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兴凯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凯1号资管计划)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与凯迪公司约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凯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质押股票被法院冻结。依据协议约定,万和证券有权要求凯迪公司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万和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凯迪公司偿还万和证券融资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万和证券对凯迪公司质押的凯迪生态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诉讼请求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涉诉金额:39,56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7、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凯迪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与凯迪公司约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凯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质押股票被法院冻结。依据协议约定,万和证券有权要求凯迪公司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万和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凯迪公司偿还万和证券融资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万和证券对凯迪公司质押的凯迪生态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诉讼请求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涉诉金额:44,44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南针)于2023年12月25日参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基金”)比例为34.2076%股权”的司法拍卖,并以110,211,594.5元的价格竞得。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先锋基金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金麒麟分析师)〔2024〕1744号),核准公司成为先锋基金主要股东,对公司依法受让先锋基金34.2076%股权无异议。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苏12执9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原属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比例为34.2076%的股权归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410239)所有,附着于上述股权上的查封、他项权登记效力灭失。2.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一)与中英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中英益利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市三中院对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先后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拍卖。2024年11月27日,武汉公司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达的《通知》,中英益利与公司、武汉公司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三中院将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点至2025年2月14日上午10点止(延时除外)对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15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二)与民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4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就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8)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两起案件利息合计62,870,949.86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目前进展: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基金”)诉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事项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新沃基金请求撤销(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2024)吉民终3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沃基金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有关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66)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1份、仲裁裁决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3867号】,判决如下:(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4年9月12日的贷款本金249,000,000元、利息1,209,725元;(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24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209,725元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LPR利率调整,则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本案件受理费1,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了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渝仲字第4233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偿还欠付本金245,000,000元、利息258,487.61元,罚息1,249,500元,复利8,968.63元,以及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复利(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直至结清为止);(2)若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裁决款项以及本案仲裁费,导致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预收仲裁费895,567元,实收仲裁费753,816元,退还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141,751元,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753,816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全部预缴,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应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7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4.12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6.17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9.34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十一名被告提起诉讼。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俊)归还贷款本金486,350,000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92,187,158.34元(计算截止日是2024年7月3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息合计578,537,158.34元,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供的抵押、质押财产经法定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4)粤08民初106号及《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本次司法拍卖、变卖标的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创新)股东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业国际”)持有的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该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6%,占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30日10时至2024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处置参考价:6000万元,起拍价:6000万元,保证金:1200万元,增价幅度:30万。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949号之一】、《通知书》【(2022)琼96执949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2020)呼正信证执字第4号、第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作为债务的质押担保。因债务未清偿,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林全球投資有限公司、翠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张清梅、王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3,398.08万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主办券商:光大证券(维权))
受理日期:2023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挂牌公司提供银行贷款。
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被告:张洪欣,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被告:李洪丽,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被告:好来牧场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将对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85号)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城投)按《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收到《裁决书》当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时点计算,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拟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
中国进出口银行(1)
来源: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暨公司控制权或将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启迪环境165,863,314股股份网拍阶段已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为准。该部分股份目前尚未过户完成。若本次股份拍卖全部过户完成,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权益变动数量为165,863,314股,占其及一致行动人珠海启迪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启迪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0.67%,占公司总股本的11.64%,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拍卖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7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8-141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渝05执恢84号之三、(2024)渝05执恢84号之四、(2024)渝05执恢84号之九、(2024)渝05执恢8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分行”)。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被执行人: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被执行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执行人:重庆翰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被执行人:ZHOU WEN HUAN
被执行人:GUONANCY XIUQI
案由: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
(2024)渝05执恢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
因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万通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0,000股、50,388股,嘉华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446,889,141股,分别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标记、冻结和轮候冻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应手续。上述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所涉及的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1,641,788,951.17元。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来源: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1、东莞证券与丁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2023年3月16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2023年11月3日,发行人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发行人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得受理。发行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提出的检察监督申请不予支持。202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继续冻结丁杰持有的“天娱数科”(证券代码002354)股票共计7,849,386.00股,冻结期限至2027年6月24日。2024年9月3日,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审查通过。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5,203.13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525.80万元。
2、东莞证券诉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戴志祥“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被告连带清偿公司债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给付律师费本金8,332,6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发行人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18日,发行人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已完成呆账核销处理,核销前账面原值710.40万元。
3、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锦信)诉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2023年1月3日,东证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分配。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展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10时至2024年2月9日10时以变卖价545,096元对被执行人该套房产进行公开变卖,但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4年7月23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书》,请求继续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2024年8月8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情况告知书》,载明法院已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除前述财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东证锦信于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逾期不提供或前述已在处置阶段的财产重复的,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1月14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证锦信拟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已全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4、东莞证券诉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2,920,000元。经安徽省外经建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省外经建破产重整案件,并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安徽省外经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民初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安徽省外经建银行账户、股权及房产的查封。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余额为5,290.0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287.80万元。
5、“16凯迪01”债券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公司已授权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加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凯迪生态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继续推动重整工作的有序开展。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要求,2022年11月9日,发行人向管理人反馈清偿方式,并反馈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及领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经发行人2023年6月30日查询,管理人已将6,409,868股“R凯迪1”股票划转至发行人账户。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已收到划转的抵债股票“R凯迪1”,入账成本为零,并相应结转了该债券账面应收款及减值准备5,305.00万元,同时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方案记入20.00万元应收清偿资金,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
6、东莞证券诉于雷案。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之公司诉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年9月9日东莞证券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于雷赔偿公司16,256,847.7元,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22年10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另案对于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雷赔偿发行人因赔付投资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案。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于雷向发行人赔偿损失24,037,562.81元、律师费1,342,285元。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11月14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7、东莞证券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公司与“17宜华企业MTN001”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023年2月10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515民初2128号”一审判决,判令宜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17宜华企业MTN001”票据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判令发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华集团交回其持有的“17宜华企业MTN001”中期票据;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30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粤0515执78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得受理。2023年9月21日,发行人收到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值财产。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5,322.04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999.67万元。
8、东莞证券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案。与“16申信01”公司债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2023年3月6日,发行人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程序。发行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317,350.82元,于2024年2月1日收到华信证券清算组支付的清算报酬100万元,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23,801.31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41,482.44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41,482.44万元。
9、东莞证券诉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科技)、担保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集团)公司与“12蒙农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本金630万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2015年10月12日,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呼和浩特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奈伦集团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奈伦科技已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呼和浩特中院将该执行案件移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次申请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623.1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23.10万元。
10、东莞证券诉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方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欧枫投资)“12福星门”私募债的违约纠纷案,被告连带清偿债券本金、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本金、利息共计27,694,4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欧枫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2,732.88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732.88万元。
11、东莞证券诉王玉辉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118,251,770.01元、利息123,939.38元及违约金1,478,147.13元。2021年8月1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北京金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及车位费12,735,525.65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发行人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1,280.58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11,022.12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9,837.61万元。
12、东莞证券诉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2023年9月27日,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2023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收到的普通债权分配款项合计9.76万元,前述破产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2,384.02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384.82万元。
13、东证锦信诉曹典军、张丽萍、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超额投资款、股权回购款及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5,409,846.59元,并承担东证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22年4月15日,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轮候查封曹典军名下房产,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轮候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9月9日,东证锦信应执行法官将本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出《关于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的回复》,向法官明确本案的主要执行财产,以便法官确定受托法院,并请求法官在委托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3年5月30日,鉴于法官反馈本案委托执行申请已被其他法院退回,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步续行对已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2023年12月6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载明法院最新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2024年9月9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14、东莞证券诉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中民”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185,397,929.38元。发行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民投公司归还“17中民G1”债券本金148,229,000元及利息9,338,427元,并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48,229,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年利率7%计算向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6月13日,发行人收到法院“(2024)沪74执8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发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受理。2024年11月14日,发行人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14,822.9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13,395.48万元。
15、东莞证券诉阙文彬“新里程”股票质押仲裁事项。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649,166.67元及违约金。2019年9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执26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阙文彬持有的新里程1,500,000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深圳中院已函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同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发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7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2年6月23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发行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执行恢复材料,2024年7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的《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相关指引及告知书》。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20,929.33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16,633.60万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15华业债”诉讼案。2021年11月起,国金证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截至2024年6月末,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裁判。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