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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澳信托公司现40条被执行记录!曾踩雷诈骗公司产品暴雷!

来源:用益观察

近日,天眼查执行信息显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澳信托”)在本月中旬产生40条被执行信息记录,总共被执行标的近1600万元。目前,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华澳信托还有2则被执行信息,执行法院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共48.55万元。

天眼查披露,华澳信托此次遭执行,均是因与个人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中一桩案件(案号(2021)沪0115民初10481号),华澳信托与农业银行上海外高桥高桥支行一同出现在被告席上。目前,案件相关审理经过并未公布。

公开信息显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由北京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92年,前身为昆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9年迁址上海,更名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此外,去年7月,华澳信托同样产生了7则被执行信息,也是与个人产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述7则被执行案件,系华澳信托踩雷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联众”)。

经法院审理查明,浙江联众于2007年成立,实控人为陈成志。此后,陈成志自行伪造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财务报告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嗣后,陈成志等人与华澳信托在2013年6月签订了《华澳·浙江联众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2013年6月至8月间,陈成志等人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

法院最后判处华澳信托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曾因九项违规事项被罚566万

2021年7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存9项违法违规事实,华澳信托被罚566万元。

具体来看,华澳信托被罚缘由主要包括:2017年7月,该公司违规承诺信托本金和收益;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开展部分关联交易未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2018年和2019年,该公司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1月至6月,该公司部分信托计划风险管控和后续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另外,2020年3月,该公司某房地产信托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18年7月,该公司发行分级信托计划,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违规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2019年7月,该公司存在以贷收费;2019年8月,该公司违规引入非金融机构推介某信托计划;2015年3月以来,该公司未妥善保存管理某信托计划档案资料。

综上,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没款共计566万元。另外,杨伟琳于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任华澳信托副总裁,对上述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给予警告。

首例通道业务被判赔偿,打破信托公司免责“常规”

2020年,据相关媒体报道,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华澳信托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存在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吴曼的利益,华澳信托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曼等投资者损失,酌情认定其对吴曼的涉案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简称华澳信托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2.8亿元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嗣后,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原告吴某认购100万元。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

后经查,浙江联众公司系由陈某某实际控制,其通过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等材料,与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的名义以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吴某的投资款最终被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

2018年陈某某、林某某、王某被法院判决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吴某将华澳信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尽管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但信托公司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公司曾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案外人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对投资者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故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华澳信托对吴某根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蓝 鲸 财 经、第 一 财 经、天 眼 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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